勞工作業場所
第 1 條. 本標準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。. 第 2 條. 雇主應確保勞工作業場所之危害暴露低於附表一或附表二之規定。. 附表一. 中未列有容許濃度值之有害物經測出者,視為超過標準。. 第 3 條. 本標準所稱容許濃度如下:. 一、八小時日時量平均容許濃度:除附表一符號欄註有「高」字外之濃度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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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 英 公(發)布日期: 民國 63 年 08 月 07 日 修正日期: 民國 107 年 03 月 14 日 法規類別: 職業安全衛生目 相關圖表: 附表一 空氣中有害物容許濃度.PDF 附表二 空氣中粉塵容許濃
本法第二條第五款、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七條第二項所稱勞動場所 ,包括下列場所: 一、於勞動契約存續中,由雇主所提示,使勞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之場所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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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 中華民國63年8月7日內政部(63)臺內勞字第58463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70年4月17日內政部(70)臺內勞字第17206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74年4月15日內政部(74)臺內勞字第 302043 號令修正發布
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之作業場所,雇主應依下列規定 ,實施作業環境監測: 一、下列作業場所,其勞工工作日時量平均綜合溫度熱指數在中央主管機 關規定值以上者,應每三個月監測綜合溫度熱指數一次以上: (一)於鍋爐房從事工作之作業
-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
- 職安法概要與工作場所職業危害預防
-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「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」圖解
- 職業安全衛生法問答(QA)
- 職場健康監測與資料分析運用
勞動部公告 中華民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勞職授字第 10602038971 號 主 旨:預告修正「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」第十一條及第二條附表一、附表二草案。 依 據: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。 公告事項: 一、修正機關
局限空間作業場所危害預防措施有哪些? 應以系統化的表格建立工作許可制度,以確認局限空間作業之安全性。. 應於作業前施以預防災害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。. 應張貼注意事項及警告標示於明顯易見之處,並確實管制人員進出點名及登記。. 將進入局限
勞工作業場所職災預防 1 by jim781208 – issuu. 勞工作業場所職災預防 (墜落篇)-電子書 組長:龔冠宇 組員:黃名駿 盧永展 吳坤祐 廖浩均 盧永展 林揚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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職業安全衛生法:勞工、自營作業者及其他 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 員。 勞工: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。 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 之人員:與事業單位無僱傭關係,於其工作 場所從事勞動或以學習技能、接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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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場所負責人或現場作業主管簽署後,始得使勞工進入作業。對勞工之進出,應 予確認、點名登記,並作成紀錄保存一年。(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) 前項進入許可,應載明下列事項: 1)作業場所。 2)作業種類。 3)作業時間及期限。 4)作業場所氧氣、危害物質濃度
第21條 雇主對於勞工工作場所之通道、地板、階梯,應保持不致使勞工跌倒、滑倒、踩傷等之安全狀態,或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。 第21-1條 雇主對於有車輛出入、使用道路作業、鄰接道路作業或有導致交通事故之虞之工作場所,應依下列規定設置適當交通號誌、標示或柵欄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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•訂有容許暴露標準之作業場所,雇 主應確保勞工之危害暴露低於標準 值 •經指定實施環境監測之作業場所 •應訂定作業環境監測計畫 •由認可之作業環境監測機構實施監測 29 •設置有中央管理方式之空氣調節 設備之建築物室內作業場所(6個 月測CO 2) •坑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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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二章 工作場所第11條之1 (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正確戴用安全帽情形) 對 應 圖 說 檢 查 重 點 一、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勞工應正確戴用安全帽。 二、安全帽應有檢驗合格標籤。 三、確認帽殼及頤帶不得損傷、污垢或裂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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職業安全衛生法問答(QA)集 資料來源: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事業單位部分工作場所前已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,於職業安全衛生法擴大適用 範圍後,其新增適用部分之職業安全衛生組織及人員如何設置? (發布日期:2016/05/25) 一、 職業安全衛生法於103年7月3日施行後,已適用於各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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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配合職業安全衛生、 人力資源管理及相關部門人員訪視現場,辦 理下列事項: 一、辨識與評估工作場所環境、作業及組織內部影響 勞工身心健康之危害因子,並提出改善措施之建 議。 二、提出作業環境安全衛生設施改善規劃之建議。